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在宋XX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这一程序成为为宋XX争取合法权益的关键。2018年开始执业的黄传斌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
黄传斌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宋XX。2018年执业至今的黄传斌律师,承办过超1000多件案件,其中刑事诉讼案件占比约30%,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通过与宋XX的会见,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及宋XX个人背景信息。
随后,黄传斌律师结合宋XX的陈述及案件实际情况,认为宋XX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具体申请日期]向厦门市公安局某某分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中,黄传斌律师重点陈述了多项辩护意见:一是宋XX系初犯、从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卷入案件;二是宋XX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案件基本查清;三是宋XX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四是宋XX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及稳定社会关系,家属愿担任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五是宋XX需照顾未成年子女及患抑郁症且病情恶化的母亲,家庭存在特殊困难。
[公安机关初步答复日期],公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宋XX涉嫌组织卖淫罪,社会危险性较大,暂不考虑取保候审。黄传斌律师当日补充理由,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出宋XX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且结合其初犯、从犯、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家庭有特殊照顾需求等情节,应该予以取保候审。
[最终结果日期],经过重新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为宋XX办理取保候审。黄传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宋XX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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