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黄传斌律师作为被告人章XX的辩护人参与其中。该案件涉及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以及被告人汪XX、叶XX、章XX。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称被告单位为被告人汪XX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叶XX、章XX在公司内非法灌制、生产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知名品牌洋酒,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XXX元。
黄传斌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多件,在刑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黄传斌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一起,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汪XX否认参与售假,其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建议;叶XX的辩护人也为其争取从轻判决;黄传斌律师则为章XX辩护,指出章XX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就低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以来,被告人汪XX以公司名义进口桶装白兰地洋酒,雇请叶XX、章XX非法灌制、生产假冒洋酒。他们采用多种方式灌制假酒,根据账本记载,20XX年X月至20XX年1X月间,灌制、生产假冒多个品牌洋酒共计3840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元。20XX年XX月X日,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假冒洋酒及制假原料、工具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举示了大量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法院认为,被告人汪XX、叶XX、章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经营额达人民币XXX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单位的犯罪无具体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汪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叶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和厦门市XX公司无罪;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黄传斌律师在这起复杂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为被告人章XX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