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他人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某公司名义出售发票,从中赚取“点子费”。案发后,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于确定三人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即是否应区分主从犯。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详细审查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微信截图等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明确各被告人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和作用。同时,律师还收集了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等体现认罪悔罪态度的证据。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出示证据指控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李XX的辩护人李坤提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此次系初犯,且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公诉机关认为,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三人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对此,李坤律师强调应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从证据角度分析李XX的从犯地位。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均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法院判决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处理证据问题上,李坤律师的方法论是全面审查证据,从多方面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利情节的证据,同时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各证据之间的关联和证明力,庭审中根据证据情况合理提出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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