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胜诉引上诉
20XX年X月X日,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家属在悲痛中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李星星律师提起诉讼。李星星律师全面整理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一系列证据,依法主张多项赔偿项目。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然而,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少赔2.5万余元。
二审抗辩显实力
二审中,保险公司重点攻击多项赔偿项目,试图推翻一审结果。面对保险公司的攻势,李星星律师作为家属二审代理人,当庭逐一严谨回击。对于抢救费应扣20%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李星星律师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且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对于受害人当日死亡无误工费的说法,李星星律师结合经营证据,说明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在护理费方面,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而对于主责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观点,李星星律师强调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终审判决保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方的答辩意见,明确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一审确定的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有力的维护。
李星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各项证据的精准梳理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成功应对了保险公司的上诉,充分展现了她在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她始终坚守“不忘初心、用心做好每一个案子”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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