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民商纠纷也随之增多,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张腾林律师作为法学研究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在民商诉讼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发起人责任纠纷:精准举证与抗辩
在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王X出资22万元占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然而被告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整体承包给案外人。一审时,因为具备法学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张腾林律师围绕核心诉讼请求,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组织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了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被告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采信了相关意见,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王X知晓收购细节、参与经营,股权由唐X代持,协议应继续履行。二审中,张腾林律师凭借曾供职于法院积累的经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专业抗辩。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程序与实体双把控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认为王X生前向被告鹿X的银行转账系借款,要求鹿X偿还本金及利息。鹿X辩称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案涉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
张腾林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凭借对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握,提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因为有在法院工作的经历,她清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
同时,张腾林律师围绕“案涉款项为投资款”的核心抗辩意见,全面收集、整理并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形成完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用途说明”,她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庭审中,她结合证据层层递进阐述抗辩理由,清晰论证案涉款项的投资款性质,反驳原告的借贷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民商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富的法院工作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无论是在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还是在法律适用和抗辩策略上,都展现出了高超的专业能力。她的这种专业特质为同类民商实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民商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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