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就成为了关键。2006年执业至今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为投资者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徐晓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开始执业的他,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有着深厚的经验积累。他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依据生效的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这一动作充分体现了他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专业判断。
之后,为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核申请的必要性。徐晓律师在补充理由,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最终,在,法院同意了徐晓律师团队的申请,成功调取了相关交易数据。
同时,徐晓律师团队还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徐晓律师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原告在上述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损失,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认为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该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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