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杨XX,1998年出生,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3年,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羁押。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与同乡前往广州,将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9月17日,他又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争议焦点一: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获利2000元,依据是其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但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供述矛盾。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坚持原指控。
法院认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争议焦点二: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公诉机关未认可。
法院认定:杨XX不构成自首,不采纳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
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软件认识上线,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资料换成黄冈市委领导相关信息,添加好友后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均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争议焦点一:谭XX对诈骗金额的责任认定
法院查明: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由上线远程操控完成。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谭XX构成诈骗罪,涉及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定:考虑谭XX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可其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二:卢XX是否构成自首及量刑
法院查明: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卢XX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主观心态不强,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认定卢XX构成自首,结合其从犯、犯罪未遂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利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很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其次,如果遇到有人要求冒充他人进行诈骗等行为,要坚决拒绝,不能心存侥幸。最后,一旦涉及到案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也许能争取从轻处理。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杨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并追缴违法所得,谭XX和卢XX因诈骗未遂且为从犯获得缓刑。
高永帅律师在这两起刑事辩护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他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证据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也为他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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