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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二审维权:劳动者成功获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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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6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小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41080818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849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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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在建筑项目工地任施工员,受承包单位及其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及一审确认劳动关系并判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工单位上诉否认。田小馨律师代理劳动者二审,构建证据链,论证劳动关系成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劳动者获80459.77元双倍工资差额。

用工单位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这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二审的核心。2024年开始执业的田小馨律师,凭借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的经验,抓住证据收集与论证这一关键机会,为劳动者维权。

田小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行动。作为一名自2024年执业以来已承办逾500件案件,在民商事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她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接案后,她系统收集并固定了钉钉群管理记录、工资发放流水、项目授权委托书、工地现场管理文件、对外诉讼代理手续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严密构建起“接受管理、从事核心业务、领取劳动报酬”的完整证据链。

在与二审法院的沟通中,2024年8月5日,田小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并请求法院依据这些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田小馨律师于8月8日补充理由,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管理、从事其核心业务并领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同时,结合建筑行业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的裁判口径,进一步论证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成立。

针对上诉人“仅为劳务监管、无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田小馨律师逐一拆解反驳。她明确指出建筑领域用工责任边界,强调在混同用工情况下,不能以所谓的“劳务监管”来否定劳动关系。9月10日,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完全采纳了田小馨律师的代理意见。

二审庭审中,田小馨律师清晰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稳固了一审胜诉基础。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劳动者成功争取到双倍工资差额80459.77元。田小馨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庭审抗辩,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她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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