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XX公司催讨货款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上海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全面梳理。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能否代表吉贡XX。
上海黄俊华律师首先收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并要求按此抬头开票;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是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上海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便孙X、张X不是吉贡XX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法律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无代理权等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同时指出,吉贡XX是有保供资质的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该公司,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法,上海黄俊华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开票抬头不应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上海黄俊华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这类复杂交易纠纷中,普通人容易忽略合同形式以外的证据。遇到类似纠纷,首先要注重收集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等方面的证据,当对方以“员工不是我的人”逃避责任时,可考虑运用“表见代理”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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