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某XX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试图以此逃避赔偿责任。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执业经验,深知损失计算和因果关系认定在这类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他抓住关键,积极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来维护原告权益。
徐晓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行动。2006年执业至今,徐晓律师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他带领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此前该系列案件示范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20XX年X月X日,徐晓律师积极推动并配合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推进能力。在调取交易数据时,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请求,说明调取数据对于精确计算原告损失、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定。法院初步答复会考虑其请求,但需进一步审核必要性。徐晓律师补充理由,强调该数据是准确认定损失和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只有获取完整交易数据,才能排除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准确核定损失。最终,法院同意并调取了数据。
庭审中,徐晓律师充分阐述了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的法定因果关系。他指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的是相关法律规定和示范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徐晓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主张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生效的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法院认定被告中某XX应赔偿原告何XX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XX投资损失共计22,770.71元。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何X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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