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然而,仍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冒险虚开。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三人就陷入了这样的法律困境。2020年年底,他们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卖家,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先生负责联系买家,再以11%的“点子费”出售,从中赚取2%的差价。案发后,李先生和余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先生则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三人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余先生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李先生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曾先生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面对指控,德阳李坤律师为李先生辩护。他指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先生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李先生此次是初犯,且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他请求综合李先生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曾先生的辩护人也提出,曾先生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在量刑时考虑其家庭现状,判处较低的罚金刑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三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所以未采纳关于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可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三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判处余先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曾先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面对经济活动时,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红线不可触碰。遇到类似情况,最重要的是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提醒着人们,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在合法的轨道上开展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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