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巫XX于2021年3月3日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2021年6月13日,巫XX在工作时受伤,之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巫XX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却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则答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法院查明的事实: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理由。因为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既然已经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治疗情况以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未明确提出关于终止时间的主张;被告主张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考虑到被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以及之后双方确实没有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是合理的。
第三,工伤待遇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被告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法院核算的费用更高,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
第四,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的审理范围。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劳动者入职后,一定要尽快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能避免后续劳动关系认定的麻烦。其次,工作中一旦受伤,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这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证据。最后,如果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不要错过仲裁和诉讼的时效。
在这起工伤赔偿案件中,法院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并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正军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工伤赔偿领域承办案件达20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被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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