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拖欠某加油点货款,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严重影响加油点的资金流转。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各类案件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据收集与诉求拟定这一关键环节。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作为从2018年执业至今、承办过几百件案件的资深律师,张志来深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他立即梳理案件证据,整理了欠条、交易凭证等材料。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精准拟定诉讼请求,不仅主张了拖欠的核心货款,还依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全部维权费用,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张志来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20XX年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张志来律师于立案后一周,向承办法官提出希望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认为调解可以高效解决纠纷,减少委托人的时间和精力损耗。承办法官初步答复需要先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意愿。张志来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且本案事实较为清晰,具备调解基础。经过与承办法官进一步沟通,承办法官同意组织调解。
随后,张志来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提出调解方案,要求李XX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维权费用。对方当事人最初表示希望能减少部分违约金。张志来律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对方当事人说明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金是合理合法的。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确认李XX拖欠某加油点货款若干元,李XX需按约定时间分两期支付全部货款,同时于指定日期支付保全保险费若干元;若李XX未按调解书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某加油点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部分、保全费均由李XX承担,李XX需于指定日期支付给某加油点,某加油点无需再向法院申请退费。该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的债权得到法院司法文书的明确保障,维权诉求基本实现。
张志来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沟通与谈判能力,通过精准的诉求主张、积极的调解推动以及风险防控条款的设置,为委托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保障了小微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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