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A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难以确定被告B掌控的财产情况。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为关键证据。被告对支出的合理性进行了质证,律师则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高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入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剩余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资金去向,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准确计算出被告的取款总额。其次,对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进行逐项质证,区分合理与不合理部分。最后,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财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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