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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遇“临时工”抗辩,律师锁定劳动关系助力工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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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4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步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82512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7805135388
案例展示:1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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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周XX在被告公司工地工作受伤,被告以“临时雇佣”否认劳动关系,不申报工伤。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梳理证据形成证据链,在庭审中引用法律规定有力反驳被告。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免收。

被告试图以“临时雇佣”为由规避工伤赔偿责任,给原告维权带来巨大阻碍。2022年开始执业的陈步青律师,凭借这两年多处理大量工伤案件的经验,抓住了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这一关键机会。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行动。作为一名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的律师,陈步青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他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他指导当事人收集了能够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这些零散的证据在陈步青律师的巧妙串联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过程中,与办案单位(法院)的沟通回合充分体现了陈步青律师的程序推进能力。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只是“临时雇佣”,并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地提出观点,他认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并未立刻作出决定。陈步青律师深知自己的观点和证据需要进一步阐述,于是他再次强调证据链所证明的事实: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这些都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其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陈步青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锁定了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索赔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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