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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过户遇阻,律师助力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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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1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月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0人 执业6年
律所: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32020101745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5138622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得到当事人好评,专业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民商事业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力争成为有深度、有温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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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徐X与被告苗X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苗X以徐X不让其探望孩子为由拒绝协助过户。徐X委托赵月亮律师维权,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苗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当事人徐X在拿着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办证通知书去办理房产登记时,却被要求被告苗X到场协助。然而,苗X以徐X不让其探望孩子为由,多次拒绝配合。徐X陷入了无助的境地,他不知道该如何才能顺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自己的合法权益似乎被搁置。此时,赵月亮律师介入了此案。赵月亮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敏锐地抓住了关键,即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这将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赵月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徐X收集相关证据。徐X提供了拆迁安置协议、离婚协议书以及办证通知书等。在庭审中,被告苗X辩称涉案两套房屋和她没有关系,但由于原告不让她探望孩子,所以她没有义务协助原告。赵月亮针对这一抗辩,向法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告不能以探望孩子的问题来对抗协助过户的义务。

赵月亮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婚姻家事类案件,对这类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提前对证据进行了梳理和准备,确保在庭上能够有力地支持原告的诉求。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拆迁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归男方,且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被告应当协助办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苗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X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赵月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徐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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