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王彦栋律师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为了推动案件进展,王彦栋律师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这种策略给被执行人及股东带来了巨大压力,最终迫使他们主动和解。王彦栋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对于普通人而言,遇到类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难题时,首先需要积极配合律师进行调查,尽可能提供全面的线索和证据。同时,不要轻易放弃,要相信通过合法途径和专业律师的帮助,有可能实现债权的全额回收。商业合作中,也要注意对合作方的背景调查,尤其是股东的出资情况,避免陷入类似的执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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