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追索问题一直是施工方的一大痛点。本案中,原告作为施工人,与被告公司就大连金普新区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也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但被告却拖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这一情况反映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常常面临着款项回收困难的问题,信息不对称和对方的恶意拖延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阎乔律师团队首先精准梳理证据,固定案件核心事实。他们全面整理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异议,逐一核对证据细节。通过细致的工作,明确了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推翻了被告的不实抗辩。这一过程体现了阎乔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控能力,以及在证据收集和整理方面的专业素养。
接着,针对被告“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阎乔律师紧扣双方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关键事实,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进行了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且质保期届满,被告的付款义务已产生,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这一抗辩直击争议焦点,展现了阎乔律师对案件关键问题的敏锐洞察力和精准分析能力。
在庭审中,阎乔律师紧扣法律依据,主张合法诉请。他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这为原告追索全额工程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与事实支撑。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阎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体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他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有力的抗辩和合理的法律依据运用,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专业的样本。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像阎乔律师这样专业且负责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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