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高额索赔、证据认定难等诸多问题。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黄XX以被告王某田、董某拖欠租金、单方违约为由,提出七项诉讼请求,诉请金额合计超140万元。在这场纠纷中,被告委托了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阎乔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被告制定了全面的抗辩策略。
阎乔律师首先精准界定合同解除节点。他紧扣微信聊天记录、房屋腾退事实等关键证据,论证被告已于2024年4月18日实际腾退房屋,2024年5月5日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法院最终采纳该抗辩意见,将原告主张的租金期间从8个多月缩减至1个多月,拖欠租金金额从543643元核减至86467.12元,大幅降低了被告的租金支付责任。这一举措体现了阎乔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运用。
在违约金方面,针对原告主张的412125元违约金,阎乔律师从三方面展开抗辩。一是案涉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违约条款显失公平,应作不利原告的解释;二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远超其实际损失,被告装修投入的剩余价值已归原告所有,原告无实质损失反而获利;三是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应予以调减。同时抗辩原告怠于行使权利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采纳意见,将违约金从412125元核减至37631.25元,并驳回原告的滞纳金主张。阎乔律师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援引和深入分析,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违约金调整。
对于免租期租金返还问题,阎乔律师抗辩合同未约定免租期租金返还条件,原告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酌定被告仅需支付38240元,核减超40%的免租期租金金额。在水电物业费用方面,阎乔律师结合被告腾退时间、合同解除节点,抗辩原告主张的2024年5月5日之后的水电物业费与被告无关,且原告部分费用主张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最终仅支持部分费用,驳回原告其余水电物业主张。
此外,阎乔律师还提出案涉押金65400元应作为履约担保,抵扣被告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法院采纳该意见,大幅降低被告实际支付金额。在诉讼费方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仅承担3200元,超80%的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最大限度降低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阎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紧扣关键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的抗辩证据链与法律依据,庭审抗辩逻辑清晰、论据充分。他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超90%的赔偿责任,全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为行业内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专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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