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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校园意外险纠纷:专业律师凭借实务经验助力家属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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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5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67人 执业4年
律所: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6569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013885495
案例展示: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等一般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同时具有其他行业的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尤其化工领域,长期为企业及员工提供法律服务,能够精准的刨析案件,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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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有位从2021年执业至今的刘智律师,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此次面对校园意外险实习途中遇意外遭拒赔的案件,凭借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助力家属成功获赔保险金。

在校学生麻X于2022年8月通过学校向被告某保险投保某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9月至2023年8月,未指定受益人。2023年7月,麻X按学校组织安排前往南京某公司校外实习,这是学校教学计划重要部分。2023年8月,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后家属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家属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刘智律师在处理这类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上经验丰富,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相关案件。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认为实习并非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事故发生地超出承保区域、麻X实习脱离学校管理不属于校外活动范畴等。

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刘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核心代理意见。刘智律师指出,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核心定义。而且,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上下班是实习活动的必经阶段和自然延伸,应纳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范畴。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无权通过限缩解释排除自身保险责任。另外,保险合同未对校外活动的地域、时长作出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管理主体为由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刘智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始终秉持着“专业为本,诚信为先,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他拥有法律与化学复合教育背景,持有化工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专业资质,在处理涉及技术、安全、环保的专业性法律事务中优势显著。在这起案件中,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家属据理力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麻X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实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实习活动的延伸,属于案涉校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家属成功获赔XX万元保险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刘智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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