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中,沙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参与其中。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工作经历。她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还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
在这起案件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原告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成就错误,还提出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先行支付等理由。被上诉人则辩称提起诉讼不存在重复起诉,付款条件已达到,“背靠背”条款应视为履行期已届满等。
沙璇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她始终坚持专业、严谨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在建设工程等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在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她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对于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认定。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案涉项目验收合格且过了缺陷责任期,完成了结算审核,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扣除的项目,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进行了认定,部分费用予以扣除。对于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沙璇律师继续为案件的公正处理贡献力量。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法院认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原告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工程交付及使用,上诉人以此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工程价款的认定,一审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沙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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