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某铸造厂就是未给伤者王XX缴纳社保,企图逃避赔偿责任。2022年执业的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其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抓住法律适用这一关键机会,为劳动者维权。
陈步青律师接案后,立即投入到紧张的证据准备工作中。2022年至今执业的他,已办理上千件工伤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轻车熟路。他系统地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约定记录、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精确计算出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共计214600元,为后续的调解谈判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在仲裁庭上,围绕着赔偿事宜,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展开了多轮艰苦的谈判。陈步青律师向对方阐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责任无法回避。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起初表示,企业经营困难,难以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费用。陈步青律师补充理由,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执行风险等角度,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指出若进入诉讼程序,企业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判决结果,且会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然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仍犹豫不决,谈判陷入了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陈步青律师适时调整策略,他提出了“总额让步+违约金保障”的方案,将214600元的诉求调整为168000元一次性解决,但附加5000元违约金条款作为履约保障。陈步青律师向被申请人解释,这一方案既能降低企业的支付压力,又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企业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只需支付168000元;若逾期未支付,则需额外承担5000元违约金。最终,被申请人接受了这一方案。
本案经无锡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明确,双方确认劳动用工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8000元,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如未按期足额支付,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谈判能力,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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