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X自20XX年起便长期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都会签订运输合同。20XX年初,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约定好了运输路线及价格。然而,20XX年X月,被告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X月XX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合同于X月XX日正式终止。原告觉得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便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此次,毕罗春律师代理原告出庭。毕罗春律师,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起正式执业。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此前还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
在案件中,被告辩称合同无保底运输量,属框架协议,且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但毕罗春律师通过举证双方长期稳定合作、合同内容明确具体,让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合同内容明确具体,系正式合同而非框架协议,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面,双方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方式计算。毕罗春律师通过举证运输次数、收入总额及成本明细,使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同时,毕罗春律师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突破了“清算即免责”的抗辩,让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673元。毕罗春律师在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举证,为原告争取到了赔偿,维护了合同守约方的期待利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