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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实现“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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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66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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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常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王彦栋律师2017年执业,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曾让“执行不能”案件实现“全额回款”。

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场庭审中,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处于执行阶段的关键节点。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这场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此时,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了他的破局行动。

王彦栋律师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是陕西省涉外领军人才。他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执业至今,他先后服务过10家大型国企、2家政府机构、多家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并承办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

在这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他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另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系某金融租赁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多名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债务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仅支付部分租金后便长期违约,未再履行付款义务。王彦栋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就合同效力法律关系性质、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范围、抵押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指导原告收集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函、车辆交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逾期催收函、车辆价值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他围绕原告系合法车辆所有权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失等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多名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案涉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判令主债务人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支付剩余车辆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彦栋律师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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