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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力证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委托人诉求全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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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6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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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委托人在保险期间意外受伤,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张晨阳律师指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作提示和说明应属无效,且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委托人诉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在山西省长子县的一起保险理赔诉讼中,委托人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这一结果看似顺理成章,背后却有着律师张晨阳不为人知的努力。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同年11月19日在家中擦玻璃时不慎坠落受伤,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这是案件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进行抗辩,看似有理有据。但张晨阳律师却发现了其中的关键问题。

要察觉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问题,通常需要对保险法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掌握法学核心理论与实务技能。自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其中不乏保险类案件。她在过去的执业过程中,处理过大量涉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案件,对保险合同中的各类条款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张晨阳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提出核心意见,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这一观点的提出,正是基于她对保险法的深入理解和过往的办案经验。

另外,对于鉴定费的问题,张晨阳律师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主张也是她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留下的痕迹却值得思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更加规范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和说明,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对于委托人来说,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张晨阳律师来说,她的专业和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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