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律师,作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了500余宗民商事案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杨静律师接手了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尚X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签订与履约困境
原告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XX公司于202X年X月X日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之后,双方又于202X年X月X日签订了《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依约于202X年X月X日支付了保证金X元,并配合被告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然而,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从未完成任何招商目标,这让原告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不仅招商计划受阻,还面临保证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证据梳理与关键发现
杨静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查看了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确认原告已支付保证金的事实,且该电子回单已于202X年X月X日X:X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进行收款确认。接着,杨静律师仔细研究“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现双方虽就案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计划等进行了沟通,但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原告与“快客冉某”、“快客陈某”、“快客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且现已没有正常经营。此外,杨静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确定被告广州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尚X。通过这些证据,杨静律师排除了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判断的因素,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
法律适用与案件推进
在明确被告违约事实后,杨静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制定了合理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由于被告未答辩且未提交任何证据,杨静律师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证据。对于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的日利率过高,但杨静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酌情调整为以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自202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终,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服务合同解除日期为202X年X月X日,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同时因被告尚X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杨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从众多证据中准确找出关键细节,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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