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公诉机关)的主张与依据明确。从事实陈述来看,涉案人员多达13人,形成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通过假扮股民引流、利用虚拟货币结算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提交的证据包括案件事实、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用以证明范X和曹X在团伙中的组织领导地位。引用的法律条文为关于诈骗罪主犯认定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被告方(范X)的初始困境较为明显。从事实方面,公诉机关已认定其为主犯,且存在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诈骗这一从重情节,对其量刑极为不利。证据上,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似乎都指向其在团伙中的重要地位,证据缺口在于难以直接证明其在主犯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曾敏杰律师作为范X的代理人,选择从事实层面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准备了相应的反证和法律观点。在庭审中,围绕地位作用区分、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展开核心辩护。明确指出范X在团伙中的决策力、控制力、获利占比均低于曹X,在主犯内部应作罪责区分,予以从轻量刑;强调范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重点说明范X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结合全案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其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及地位作用差异,给予从轻处罚。
庭审中的一次关键交锋在于对范X和曹X在团伙中地位作用的质证。公诉机关认为二人都是主犯,应同等量刑。曾敏杰律师则通过详细分析资金流水和聊天记录,指出范X在决策和获利方面明显低于曹X。例如,在资金分配上,曹X获得的分成比例更高,在关键决策上,范X参与度较低。这一质证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将二人同等对待的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曾敏杰律师的观点。认定范X构成诈骗罪且系主犯,但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相较于同案另一主犯曹X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降低了六个月。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区分主犯内部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主犯中相对较轻的责任;二是积极促成当事人退赃退赔,降低社会危害性,为从轻量刑创造条件;三是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强调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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