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2023年5月27日,WX等人因开设赌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作为WX的辩护人。储博刚律师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结合本案WX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储博刚律师前往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同意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给出缓刑建议。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W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一案例中,2024年5月10日,L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5月29日,储博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K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LX的辩解与陈述。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变更强制措施和不予批捕的相关规定,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报捕后,承办律师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并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指出LX在客观上是否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存疑,主观上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存疑,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完全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2024年6月14日,K市公安局对LX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LX当日获释。
在D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2023年审查起诉阶段,储博刚律师接受DX本人委托,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研读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作阅卷笔录。依据犯罪嫌疑人DX陈述以及阅卷情况,承办律师进行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DX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相关调研报告与案例检索报告。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在这些案件中,从接受委托后的及时阅卷、精准分析,到依据法律规定与相关部门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每一个程序节点都严谨对待,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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