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DX而言,初始困境明显。从事实方面看,他确实实施了提供银行卡和协助取现的行为,容易被认定为参与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活动。在证据上,侦查机关已掌握他取现及获取报酬的相关证据,这对他十分不利。
储博刚律师接受DX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手续并阅卷,经分析认为D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他提出三点关键法律意见:其一,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认定本案构罪的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所以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其二,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其三,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庭审中,针对侦查机关提交的认定DX构成犯罪的证据,储博刚律师进行了有力质证。当公诉人出示一份记录DX取现过程的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时,储博刚律师指出,该视频仅能证明DX实施了取现行为,但无法证明他对款项性质是“明知”的。从视频中可以看到,DX只是按照网友的要求进行操作,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知晓款项来源的违法性。同时,储博刚律师还强调,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一事实,使得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失。因为只有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才能确定DX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观点。2023年8月,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书,DX无罪获释。
从这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上游犯罪的查证情况,若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下游犯罪的认定便缺乏基础;二是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判断其是否明知行为的违法性;三是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参考类似案例,进行充分的案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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