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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存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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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8 · 11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储博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211031932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15696695
案例展示:3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包含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类案件,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维护了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赢得当事人以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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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可获报酬。因当时经济紧张,在网友表示会给予取现金额5%的报酬后,DX便同意帮忙,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取现后将现金全部交给网友,自己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等人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并协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DX而言,初始困境明显。从事实方面看,他确实实施了提供银行卡和协助取现的行为,容易被认定为参与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活动。在证据上,侦查机关已掌握他取现及获取报酬的相关证据,这对他十分不利。

储博刚律师接受DX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手续并阅卷,经分析认为D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他提出三点关键法律意见:其一,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认定本案构罪的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所以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其二,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其三,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庭审中,针对侦查机关提交的认定DX构成犯罪的证据,储博刚律师进行了有力质证。当公诉人出示一份记录DX取现过程的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时,储博刚律师指出,该视频仅能证明DX实施了取现行为,但无法证明他对款项性质是“明知”的。从视频中可以看到,DX只是按照网友的要求进行操作,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知晓款项来源的违法性。同时,储博刚律师还强调,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一事实,使得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失。因为只有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才能确定DX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观点。2023年8月,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书,DX无罪获释。

从这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上游犯罪的查证情况,若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下游犯罪的认定便缺乏基础;二是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判断其是否明知行为的违法性;三是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参考类似案例,进行充分的案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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