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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绝境逢生,当事人获自首认定免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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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5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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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郑某卷入虚假诉讼案,面临监禁风险。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介入后,凭借精准辩护策略,为郑某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仅单处罚金。

郑某陷入了一场棘手的虚假诉讼案。朱XX为收回投入酒店的资金,安排郑某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郑某以捏造的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该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郑某面临严峻的法律后果,仿佛陷入了绝境。此时,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接受委托,为郑某辩护。

贾超颖律师2009年开始执业,现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是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他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贾超颖律师仔细审查案件证据,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指出,郑某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这些观点体现了他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独特见解。

在庭审中,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充分阐述辩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也认可了郑某的一些情节。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某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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