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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抚养费能否追索?一起离婚案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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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8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01132866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438213501
案例展示: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15年,专注婚姻领域,拥有系统的婚姻家事领域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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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后追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委托人韩XX一审仅获3个月3000元抚养费,分居数年的费用请求被驳回。不服判决的韩XX委托沈辉律师团队上诉,看沈辉团队如何在二审中为其争取权益。

韩XX满心期待能在法庭上为自己讨回公道,毕竟在长达数年的分居期间,她独自承担了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可一审法院仅支持了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3000元抚养费,驳回了她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这对韩XX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而这正是沈辉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沈辉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

接手案件后,沈辉律师团队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她们深知,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开始了有力的论证。

在法庭上,沈辉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她清晰地阐述法律条文,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都能明白这一核心要点。同时,她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未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沈辉还明确提出己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逻辑清晰。

沈辉在处理案件时,有自己独特的办案习惯。她习惯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合同读出声来,在朗读的过程中寻找逻辑断层。在会见韩XX前,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韩XX的微表情,从细微的表情变化中了解韩XX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案件可能存在的细节。她深知,婚姻家事案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当事人的情感和心理。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韩XX没能争取到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韩XX该部分的合法权益。案件结束后,沈辉律师给韩XX发了一条信息,安慰她要向前看,好好生活,照顾好子女。这条小小的信息,或许能给韩XX一些温暖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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