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即公诉机关认为,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A在无任何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前提下,明知其所销售的肉毒素XX产品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仍通过线上社交渠道大量低价进购涉案XX药品,长期在网络平台大肆分销售卖。被告A雇佣多名下线人员负责客户对接、订单发货、资金收款等辅助工作,构建完整线上销售网络,向多名下游经销商批量售卖涉案肉毒素产品,全案累计销售金额高达234万余元;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均在明知药品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参与涉案药品的分销、零售环节,各下线人员对应参与涉案金额不等,均参与本案共同犯罪。公诉机关为此出示了相关的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据刑法中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相关条文提出指控。
被告A面临着诸多不利事实。其无证销售肉毒素产品且销售金额巨大,证据链条较为完整地证明了其犯罪行为,在证据方面几乎没有缺口。而且其余多名涉案人员分别具备自首、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主动履行公益诉讼义务等情节,相比之下,被告A的情况更为严峻。
冯剑律师选择从挖掘法定从轻情节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提出被告A具有立功情节,同时也存在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等情节。在证据方面,律师收集了被告A立功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退赃、履行公益义务等方面的凭证。
庭审中,对于一份关于肉毒素产品的鉴定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该报告能证明产品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冯剑律师进行了关键质证,他指出鉴定报告的取样过程存在程序瑕疵,取样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可能导致样本受到污染,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律师还提出鉴定机构的资质存在一定问题,其鉴定范围是否涵盖此类肉毒素产品存疑。这一质证使得该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受到了质疑。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从轻情节等辩护观点。判决首要主犯被告A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多名从犯被告人,结合各自涉案情节,分别从轻判处长短不等有期徒刑,多人成功适用缓刑,无需入狱服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事项依法判决:全部涉案人员按要求履行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承担违禁药品无害化处置费用;全案已退缴、追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全部扣押涉案药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处置。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全面挖掘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如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挽损等,以对冲指控中的不利因素;二是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寻找证据的瑕疵和漏洞,削弱其证明力;三是积极推动被告人履行相关义务,如退缴违法所得、完成涉案物品处置、履行公益道歉等,体现悔罪态度,争取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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