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得从20年8月31日说起。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负责该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剩下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可施工过程中,被告资金周转出了问题。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签了《补充协议》,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然而,付款期限到了,被告却没按约定支付。只陆陆续续给了一点,到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和相应违约金。公司负责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到处打听,找到了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和赵X律师。黄明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承办过超100件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而且他有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这让公司负责人看到了希望。
律师接手后,马上开始梳理案件。他们发现,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算变更后未约定。庭审中,被告承认欠款,但说自己偿付困难,还对高额违约金有异议。黄明律师他们围绕几个策略展开工作。首先是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和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这一步很关键,有了确凿证据,就为核心诉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接着是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也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律师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担责,还向法庭说明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同时,律师也考虑到法院可能会基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所以诉讼策略核心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把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合同履行中,签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时,要注意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重要事项重新明确约定。不然,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由法院酌定标准。但只要债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心债权依然会受法律保护。
第一,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第二,交易过程中要保存好各类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等,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
第三,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合理设定诉讼预期。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遇到合同纠纷别慌,只要证据扎实、策略合理,就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咱们要多留个心眼,把风险降到最低。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黄明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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