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2日,Q意识恢复后发现与N均赤身裸体,怀疑遭性侵报警,却被警方劝返。再次报案后,仍因无法证明“非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口头表示不予立案。这正是明月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明月律师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是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在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
接手案件后,明月律师第一步就着手打破“前情侣关系”的壁垒。她没有纠结于两人曾经的亲密过往,而是将目光锁定在案发当时。通过8月19日明确的微信分手对话、N将婚房挂网出租的行为,把关系状态证据化,证明案发时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否定了基于亲密关系推定“默示同意”的基础。同时,店内监控录下的Q在醉酒状态下清晰说出“别动我”“分手了”“别脱我裤子”等言语,将Q的主观意愿客观化,直接击碎了“自愿”或“默许”的想象。
在确立“非自愿性”方面,明月律师围绕“醉酒”状态构建多层论证。监控视频中Q身体摇晃、呕吐、言语含混等表现,结合其自述饮用9瓶啤酒的事实,证明其达到重度醉酒,丧失认知与反抗能力。N作为共同饮酒者,明知Q的醉酒状态仍实施性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该状态的故意,符合“以其她手段强奸妇女”的主观要件。此外,医院的医嘱显示Q在案发前不久因流产手术发现附件囊肿,医生告诫“2~3个月内禁止性生活”,从医学角度佐证了发生性关系违背Q的真实意愿。
在程序策略上,明月律师坚持“逐级推进、不弃程序”的原则。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她没有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而是先启动复议程序。她认为不放弃任何一个法定程序机会,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可能性的救济路径。在草拟复议申请时,她按照“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大部分展开,用时间轴和证据组呈现完整故事线,紧扣“醉酒属其她手段”“同意能力缺失”等核心法理进行论证。同时,她在描述案件事实时,巧妙突出此前办案民警将Q劝返,变相控告违反“三个当场制度”。
明月律师在办案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她会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心理状态。在研究证据时,她习惯把相关的合同、监控视频等资料反复查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就像在这个案件中,她对监控视频的多次分析,才找到了关键的证据。
2025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正式对N某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案件结束后,Q对明月律师充满感激,而明月律师只是默默地整理好案件资料,为下一个案件做准备。她用自己的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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