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和陈X本是夫妻,两人在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前他们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不过房产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且由其每月偿还贷款。20XX年,田X先是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且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陈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来应对这场官司。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百余件案件,深耕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在这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中,他展现出了专业的代理能力。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首先,对于房产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考虑到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产购买于婚后,即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依法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龚傲冬律师没有坚持房产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而是将重点放在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其次,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而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房产也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最后,考虑到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龚傲冬律师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有效质疑原告证据,防止财产被提前分割,还为被告控制了诉讼成本,充分体现了他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精准运用法定分割条件、严格审查证据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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