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中,原告受让了建筑企业因平陆运河护坡项目停工产生的125万元债权。然而,债务人未按承诺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三名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委托班兆然律师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起初,原告掌握了项目合同、欠款承诺书、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但对于债权转让是否有效通知债务人,缺乏明确的证据支撑。而这一点对于认定债务人违约以及担保人承担责任至关重要。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梳理了微信通知及聊天记录,从中找到了原告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记录,固定了这一关键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整理和分析,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庭审中,由于四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班兆然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债权转让已完成有效通知,债务人构成违约。同时,他主张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提出债务人承担主债务、保证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完整诉讼意见。虽然被告未进行质证,但律师通过清晰的证据展示和法律分析,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债务人向原告支付125万元欠款及按一年期LPR3.1%计算的逾期利息,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三名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全面梳理证据、固定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的方法论。他通过对项目合同、欠款承诺书、债权转让协议、微信通知及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整理,确保了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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