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现场,气氛紧张得让人窒息。申请人的律师正慷慨激昂地阐述着“工程款不下浮”的主张,而坐在对面的杨龙律师,眼神专注且冷静,手中的笔在文件上不时记录着。这场关于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的仲裁案,正到了关键的时刻。
杨龙律师,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他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颇有建树。
回到这起仲裁案,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他深知,要想胜诉,必须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于是,他和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在整理过程中,纸张的沙沙声仿佛是他与证据对话的节奏。
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补充协议协商过程中亦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按EPC总承包合同条件规定下浮后结算”,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这些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的语速沉稳且坚定,每一句话都直击要害:“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解决工程推进问题的临时安排,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他的全部抗辩意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除了建设工程领域,杨龙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构建能力同样出色。在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发现侦查机关认定卢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强调补充侦查需重点完善的证据方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杨龙律师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证据链进行逐一梳理和严谨分析,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叶某某涉嫌犯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他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叶某某也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杨龙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创造价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通过严谨的证据链构建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在他看来,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武器,而他,就是挥舞这把武器的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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