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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公司却败诉!看看律师如何帮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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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4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82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72804355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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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有没有在职场上遇到过这种闹心事儿:明明自己好好工作,却突然被公司辞退,还不给个合理说法?缪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试用期才几天就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咱们一起来看看朱秀芳律师是怎么帮他打赢这场官司的。

缪先生原本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2025年2月27日,他入职了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也按约定标准发放。可谁能想到,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他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先生觉得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坚称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理由是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先生心急如焚,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朋友给他推荐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说她专做劳动纠纷,这类案子打过上百件,经验十分丰富。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核心争议脉络。她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她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所以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展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先生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缪先生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先生支付的工资来看,缪先生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无事实支撑。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缪先生制定,在缪先生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先生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向缪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劳动者在职场上要留个心眼。一是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武器。二是要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咱们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三是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缪先生的案子可以看出,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辞退,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正确的维权策略,就能在劳动纠纷中胜诉。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朱秀芳律师寻求咨询,她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劳动纠纷领域,为劳动者维权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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