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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望到胜诉,这场行政诉讼的逆袭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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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0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案例展示:26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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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XX因行政决定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政府,原审败诉后上诉。湖北随州黎芳律师介入,凭借专业能力和独特辩护思路,最终助被告方胜诉,扭转不利局面。

刘XX因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在这场看似艰难的诉讼中,他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原审法院认定他在申请宅基地时存在隐瞒、欺骗行为,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其诉求被驳回。此时,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黎芳介入此案,为被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法律支持。

黎芳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胜诉率超95%。她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刘XX声称户籍已迁入浪河村,但户口迁移程序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中国公安网户籍未变更。黎芳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由公安机关主管,刘XX的说法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同时,刘XX以购买表兄住宅为由迁入浪河村,又以无房为由申请建房,前后理由矛盾,其真实目的是为解决购买的违法建设房屋过户问题。

在法律适用方面,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指出刘XX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刘XX提出的随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及“一户一宅”规定的异议,黎芳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强调刘XX在已有住宅的情况下申请建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方面,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说明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听证程序并非必须,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观点,认定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驳回了刘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独特的辩护思路,成功帮助被上诉人赢得了这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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