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主犯缪某组织多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达255.27吨,被告人刘某作为船员参与5次走私,负责管理机舱,违法所得3.6万元。20XX年X月XX日,刘某被抓获,公诉机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起诉。在走私犯罪涉案数额较大、主犯获实刑五年八个月的情况下,刘某的处境十分不利。此时,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作为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为刘某提供辩护。
精准把握从犯地位
毕罗春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执业超十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700件。在本案中,他强调刘某受雇参与走私,仅负责机舱管理,未参与组织策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凭借其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毕罗春律师指出刘某符合从犯特征,依法应减轻处罚,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利用认罪认罚情节
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毕罗春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情节,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他结合过往类似案件的司法判例,为刘某争取到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缓刑结果。律师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展示了刘某认罪认罚的态度和诚意。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尽管刘某未退赃,但毕罗春律师提出应综合考虑其情节,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毕罗春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让刘某避免了实刑,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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