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最近可犯了难。20年8月31日,他们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负责该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按照约定,房地产公司要先付50万,剩下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可谁能想到,合同履行中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次年9月1日,双方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签了《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用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然而,付款期限到了,房地产公司却没足额付款,只给了一部分,到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和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时,朋友给他们推荐了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说他不仅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有着近十年大型央企及上市公司的财务工作经验,是个“财税+法律”双重视角的复合型律师,处理这类合同纠纷很有一套。
这起案件的背景就是这样,天然气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因为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而他们面临的困境可不少。首先,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需要精确确定,双方在这上面可能存在分歧。其次,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成了核心争议点。原合同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但《补充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和期限,还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那违约金到底该怎么算呢?
黄明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破局行动。为了夯实债权基础,他仔细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还在法庭主持下和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问题,黄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相关内容,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而且,黄律师也预见到法院可能会基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所以诉讼策略核心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把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违约金这类重要内容。如果变更了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最好重新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然可能会像本案一样,最后只能由法院酌情裁定。还有就是,在商业合作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等,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让我们明白,在商业合作里,合同条款的明确和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哪怕遇到复杂的纠纷,只要有清晰的证据和合理的策略,就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黄明律师寻求咨询,这位有着独特“财税+法律”视角的律师,总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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