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这类案件中,诉讼时效和借贷关系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杨友良律师凭借其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以及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的跨学科教育背景,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上展现出独特优势。
在宋XX与徐XX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两大关键抗辩。一是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存在重大瑕疵,未能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借款关系依法不能成立;二是即便借款成立,原告的起诉也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面对借条瑕疵和款项交付证明缺失的问题,杨友良律师利用其扎实的民商法学理论功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引导法院向被告释明可对借条进行鉴定。因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递交书面鉴定申请,为法院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提供了有力依据。这背后得益于他研究生阶段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性研究,能从法理层面支撑代理思路。
而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杨友良结合社会学视角,考虑到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夏XX中途死亡使原告客观上无法催要借款的实际情况。他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成功让法院驳回了被告的时效抗辩。其跨学科的教育背景使他在分析案件时,既能从严谨的法律逻辑出发,又能结合宏观的社会观察视角,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杨友良律师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特质,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标尺。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扎实的理论基础、敏锐的事实分析能力和跨学科的思维方式,能够帮助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合理运用法律条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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