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范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某作为原审原告,依据签订日期显示为2019年11月14日的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主张李某某向其借款200万元,并要求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李某某则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用于合作设立公司的经营款,自己是受案外人刘X指示与范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刘X承诺签订后将原件退还。
范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以及2019年11月15日向李某某转账200万元的记录。然而,关键的借款协议书原件却由李某某持有,这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胡雨薇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仔细梳理了李某某与案外人刘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xx)某某(3)”微信群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5日转账当天,群内有关于款项支付的沟通,且次日提到要将协议还给李某某;付款后刘X称希望下周推进顺利,付款后次日公司已返还协议原件,付款后成立了xx公司,且XXX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xx公司的经营决策。同时,胡雨薇律师还锁定了范某在资金来源陈述上的前后矛盾,一审称“个人出资”,二审改口“企业拆借”。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范某对李某某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原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其资金来源陈述前后不一致。范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李某某,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范某认为一审法院采纳李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程序瑕疵,且李某某主张涉案款项为投资款证据不足。胡雨薇律师则当庭展示电子证据并申请法庭核验,驳斥了范某“未经质证”的质疑,强调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印证李某某的抗辩主张,结合其他事实可以否定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要件。本案虽存在款项交付事实,但范某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范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胡雨薇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遵循三个关键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关键书证的原件归属及合理性,如本案中对借款协议书原件的关注;二是注重挖掘当事人陈述中的矛盾点,以质疑其主张的真实性;三是充分利用电子证据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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