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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张双意律师助力当事人获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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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0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双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6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171114962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73325129
案例展示:48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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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是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HX因户口问题被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一审败诉。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四大核心构建上诉方案,提交关键证据,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其意见,二审改判HX获补偿款,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

在株洲市XX区XX组,HX的生活原本平静。然而,20XX年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这原本是一件可能带来改善生活契机的事情,却成了HX烦恼的开端。该组以HX系“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HX提起诉讼,却在一审中被驳回全部诉请。无奈之下,H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提起上诉。

张双意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她毕业于湖南大学,本科学历。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尤其擅长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在民商事领域,她也有不俗表现,特别是在征地拆迁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方面。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她提交了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等关键备案证据,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同时,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

张双意律师还驳斥了“空挂户”抗辩,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她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在二审中,她精准质证,推翻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资格合法有效。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二审翻盘能力与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她精准抓住行政备案效力高于村组内部决议这一关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全国平台备案信息,直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成员资格不能以“是否在村居住、是否参与公益”简单否定,依法登记、土地保障、户籍历史、备案在册才是核心依据。有力维护了户口迁出又迁回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非转农回村、登记在册即享有分配权”,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本案的胜诉,不仅为HX挽回征地补偿款X万余元,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纠正了基层村组常见的歧视性分配做法。张双意律师以专业、严谨、精准的代理,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捍卫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农村征地补偿、成员资格确认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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