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后来,他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了合同。冯某实在想不通,自己明明是正常投保,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呢?无奈之下,他决定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一审时,保险公司拿出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坚称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这可把冯某急坏了,如果一审败诉,自己的理赔就没希望了。就在他不知所措的时候,他找到了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处理过超2000多件案子,在各类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证据,但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对冯某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某投保时已经61岁,高血压在这个年龄段是常见病,也没有证据表明冯某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
魏宪合律师抓住这个关键点,在法庭上指出保险公司的漏洞。他强调,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借电子投保单和录音录像就认定冯某未如实告知。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虽然双方都没有提交新证据,但魏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再次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某本人操作。而且冯某投保时属于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的恶意。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魏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个案例给咱们提了个醒:第一,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二,遇到保险理赔被拒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也应该尽到充分的询问和告知义务,避免因自身操作不当引发法律纠纷。
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只要我们积极应对,依靠法律,就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魏宪合律师寻求帮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