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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遇“以房抵款”陷阱,律师精准破局守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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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8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育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10人 执业7年
律所: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19111519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3209586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汪育倩律师擅长于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事务与行政事务等,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基础,坚持法律至上、证据至上、客户至上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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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A公司以“以房抵款”为由上诉,妄图减少货款支付,给B公司带来巨大债权风险。汪育倩律师深入研判合同条款,结合法律规定,精准反驳对方主张。本文详细拆解其破局思路,为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提供实战借鉴。

核心争议:“以房抵款”迷雾笼罩

在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A公司上诉提出“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这一主张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A公司声称双方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且该条款独立有效,认为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此争议如一团迷雾,笼罩着案件走向,B公司的债权面临严峻挑战。

证据与法律分析:抽丝剥茧寻真相

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她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却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B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庭审抗辩:有力出击定乾坤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为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既未选定房源,也未就房屋价款、交付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不具备履行条件。同时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汪育倩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操建议:

1.签订合同时,对于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务必明确具体内容,如以物清偿,要详细约定物品信息、交付时间、价款确认等核心要素,避免模糊不清。

2.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及时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3.遇到合同纠纷,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焦点,针对性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4.庭审前,充分研究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意见,有力反驳对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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