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承办案件逾几百件,尤其擅长诈骗类经济案件等。凭借专业、负责、高效的执业理念,张志来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出色的成果。张志来律师又在一起盗窃罪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辩护能力。
案件背景
20XX年XX月中旬,被告人白XX在XX当快递员期间,于XX县XX村XX快递点门外的货物中盗窃两部全新未拆封的苹果14手机,一部送给对象刘XX,一部自己使用,经认定两部手机价值10525元。XX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白XX提起公诉,指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时,案件形势似乎对被告人不利,若没有有力的辩护,被告人将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
律师行动
张志来律师介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办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被盗物品信息清单及物流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一系列证据材料。张志来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反复查看这些材料,试图从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线索。
关键发现
在查阅到案经过等材料时,张志来律师发现被告人白XX是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张志来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虽然被告人是被传唤到案,但在司法实践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况也可认定为自动投案。排除了其他干扰因素后,张志来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案件影响
张志来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此意见提出后,引起了公诉机关和法院的重视。公诉机关原本的量刑建议虽然考虑了认罪认罚从宽,但未着重考虑自首情节。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审慎考量,最终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白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这一认定使被告人得到了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白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白XX及其家属原本焦虑的心情,在看到法院的判决后,转变为对张志来律师的信任和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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