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浙江岱山县的街头,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往日的平静。七旬老人戴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这一撞,不仅让戴X身体受伤、车辆受损,更引发了一场关于赔偿的法律纠纷。而在这场纠纷中,浙江舟山的毕罗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为戴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毕罗春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起在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执业。截至当前,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5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
案件困境
事故发生后,戴X伤后住院手术,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意见表明,戴X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同等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X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异议,辩称伤残系共同作用,仅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且以戴X超退休年龄为由,不认可误工费。
关键突破
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毕罗春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准的策略运用。在残疾赔偿金方面,他精准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成功让法院采纳其观点,全额支持了70426元的残疾赔偿金。在误工费问题上,毕罗春律师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事故前后戴X收入明显减少,使得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此外,对于鉴定费,法院认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判决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原告权益。
案件结果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有力维护了老年受害人戴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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