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起因
2025年X月XX日7时45分许,被告曹X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时与原告沈X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沈X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曹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沈X自行购药治疗,后前往医院诊断为右侧第6、7肋骨骨折。杨福律师接受沈X委托后,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和沈X的治疗情况,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准备。
专业举证
在被告曹X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未答辩的情况下,杨福律师发挥专业能力,精心组织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它准确计算各项损失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鉴定费。特别是协助从事外卖行业的沈X正确主张误工费,参照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主张,认定沈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29272.67元,判决被告曹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高效地解决了纠纷,让沈X及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之外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杨福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更展现了它对当事人权益的高度负责。杨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结果。它的执业理念“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也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让更多人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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