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坠落引理赔纠纷,委托人委托律师维权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1日,包含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保障。然而,在同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先在长子县人民医院急救,后转至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多处损伤,产生医疗费16158.24元,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9653.5元。经鉴定,委托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还支出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于是,委托人委托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张晨阳律师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赔偿多项费用共计3235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庭审交锋,律师剖析免责条款无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近千余件,经验丰富。她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核心意见,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三、依据法律,律师主张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张晨阳律师还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为委托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四、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委托人诉求获全额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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